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之責任額度如下:
一、承保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七十。
二、臺東縣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
三、中華民國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十。
本會必要時得依個別險種及實際情況,公告調整責任額度,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0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7-1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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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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