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成立之專戶(帳),應專款專用於下列業務:
一、辦理本保險及其附加險之理賠。
二、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及其附加險需用設備。
三、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所需管理費用。
四、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之業務查核、輔導推廣及教育訓練經費。
五、補助其他有關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業務發展事項之經費。
六、其他推動本保險業務相關事項。
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19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7-1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