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第8條 法規: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8條 經登記之農業產銷班,其下列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由班長檢具變更申請書如附件四之二及有關文件,輔導單位協助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一、輔導單位。二、班長、副班長、書記及會計。三、班場所地址、電話。四、班主要產品。五、班員加入、退出與除名。六、班或班員經營規模。七、班公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