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登記之農業產銷班,其下列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由班長檢具變更申請書如附件四之二及有關文件,輔導單位協助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輔導單位。
二、班長、副班長、書記及會計。
三、班場所地址、電話。
四、班主要產品。
五、班員加入、退出與除名。
六、班或班員經營規模。
七、班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