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農業產銷班由班長檢具下列文件,送請輔導單位協助審查符合規定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一、設立申請書如附件四之一。二、班員名冊如附件五。三、籌備會議紀錄。四、班公約。五、班員經營規模證明文件。六、輔導單位出具之同意書。七、其他與農業產銷班或班員有關之證明文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列冊登記,不符規定者,通知農業產銷班於三十日內補正,並副知其輔導單位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