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 第5條 法規: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5條 主管機關執行農產品之檢查或檢驗作業時,應作成紀錄,農產品經營者之負責人或會同受檢人員,應於紀錄上簽名或蓋章;拒絕於紀錄上簽名或蓋章時,應記明其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