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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產品檢查及抽樣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主管機關派員執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檢查作業,必要時得抽樣。
執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或抽樣檢驗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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