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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農業部
農糧目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第16條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1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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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辦理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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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產製之加工產品,其為食品者,應符合糧食管理法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非供食用之商品者,應符合商品標示…
第11條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產製之加工產品,應記錄使用原料來源、使用原料數量、加工作業、非屬自然人之販賣對象、數量及金額;相關佐證資…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查核一次以上,並得不定期查核;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亦得實施查核。農…
第13條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證:一、農民或農民團體喪失第二條所定資格。二、加工…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產製食品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實地勘查或查核,應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辦理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核發、換發、變更,或依第十三條廢止登記證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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