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53條 法規: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稽查 第53條 市場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貨款催收工作。市場之貨款如因市場主管機催收人員怠於催收而蒙受損失時,除應處分失職人員外,並責令其賠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