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市場預算之編造規定如左:一、市場預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二、市場應擬訂事業計畫並據以編列收支預算,於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前,將次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三、各項收入應按事業計畫編列,各項支出,應本量入為出原則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