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市場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造決算報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決算報告,應將計畫實施及預算執行概況,按計畫項目以文字說明,其預算有變更者,應附註核准日期文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