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申請為承銷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件及保證金,向市場為之。前項申請書格式及所需檢附之證件,由市場訂定,報當地主管機關…
- 第20條市場受理前條承銷人之申請,經審查完竣後,核發承銷人許可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承銷人許可證格式,由市場訂定,並報當地主管…
- 第21條承銷人得向市場申請設置助理人,其設置及管理規章,由市場訂定後實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第22條承銷人應於進場交易時,依市場所定基準,繳納承銷保證金。
- 第24條承銷人許可證由市場按年核對一次,核對結果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第25條承銷人及其助理人須憑識別標識進場交易,不得委託他人代辦或將識別標識轉借他人。前項識別標識,由市場統一製發。
- 第26條承銷人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交易連續滿一個月,市場得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承銷人違反本辦法或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管理規章者,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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