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三章 承銷人管理
申請為承銷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件及保證金,向市場為之。
前項申請書格式及所需檢附之證件,由市場訂定,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申請書格式及所需檢附之證件,由市場訂定,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市場受理前條承銷人之申請,經審查完竣後,核發承銷人許可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承銷人許可證格式,由市場訂定,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承銷人許可證格式,由市場訂定,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承銷人得向市場申請設置助理人,其設置及管理規章,由市場訂定後實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承銷人應於進場交易時,依市場所定基準,繳納承銷保證金。
承銷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承銷人自行停止交易並繳還許可證或被廢止許可證時,扣清貨款後無息退還。
承銷人許可證由市場按年核對一次,核對結果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承銷人及其助理人須憑識別標識進場交易,不得委託他人代辦或將識別標識轉借他人。
前項識別標識,由市場統一製發。
前項識別標識,由市場統一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