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承銷人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交易連續滿一個月,市場得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承銷人違反本辦法或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管理規章者,市場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交易或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經廢止承銷人許可證者,市場應於場內公告之,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第二項停止交易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