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第5條 法規: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5條 農民團體應視區域內農民需要,將農產品共同運銷列為年度重要工作項目,訂定事業計畫,並於計畫結束後向上級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