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第4條 法規: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4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