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外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及地址。二、產品名稱及批號。三、產品重量或容量。四、進口業者或買方名稱。五、驗證機構名稱及地址。六、簽發日期。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