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已繳交之審查費,不予退還:一、申請審查之進口農產品,其有機原料含量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二、進口農產品經檢疫處理後,不符合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驗證基準(以下簡稱驗證基準)。三、申請案件有文件不全或其他可補正之情形者,經中央主關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前項第一款所定有機原料含量之計算,準用驗證基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