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5)
引用排行- 本法 第1條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法 第2條經我國與他國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法人與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簽訂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者,中央…
- 本法 第3條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並公告:一、與我…
- 本法 第5條前條第二款所定驗證證明文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認證之驗證機構簽發。前…
- 本法 第16條中央主管機關就第四條所定審查、第六條所定檢查及檢驗、第七條所定駁回申請或第八條第一項有機標示同意文件之核發,得委任所屬機…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以有機名義販賣者,進口業者於販賣前,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一、公司或商…
- 第5條前條第二款所定驗證證明文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認證之驗證機構簽發。前…
- 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後駁回申請:一、申請審查之進口有機農產加工品,其有機原料含量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二…
- 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通過審查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前項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
- 第9條進口業者進口及販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相關之紀錄與文件,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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