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以有機名義販賣者,進口業者於販賣前,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經有機驗證之證明文件。三、於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欄位預編有機標示同意文件號碼之進口報單影本。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進口者,得以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聯影本替代。四、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植物檢疫機關核發之檢疫證明書、檢疫合格文件。但依法免申請檢疫者,免附。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