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法規: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母法 第2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派員檢查時,為檢查種苗標示事項與其內容是否相符,得抽取樣品三份,會同業者封緘,一份交由業者保存,二份由檢查人員攜回供檢驗及保存,攜回之種苗應予價購。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樣品檢驗時,得會同或委託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