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申請撤銷或廢止他人品種權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該品種之植物種類及品種名稱。二、證書號碼及發證日期。三、申請人之國籍、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四、撤銷或廢止之理由及證據。五、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六、申請日期。前項第四款所定證據,申請人得自提出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