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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品種權人拋棄品種權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一、被拋棄品種權之植物種類及品種名稱。
二、證書號碼及發證日期。
三、拋棄人之國籍、姓名、住、居所。
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拋棄人簽名或蓋章。
五、拋棄該品種權之起始日期。
六、有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者,應附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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