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法規: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母法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後,應將申請書之副本送達品種權人或其代理人。品種權人應於三十日內提出答辯,除先行聲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屆期不答辯者,逕予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