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38條 法規: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權利維護 第38條 任何人對品種權認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得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撤銷之申請人,以對該品種有申請權者為限。依前條第一項撤銷品種權者,該品種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