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32條 法規: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品種權 第32條 任何人對具品種權之品種為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行為時,不論該品種之品種權期間是否屆滿,應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該名稱與其他商業名稱或商標同時標示時,需能明確辨識該名稱為品種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