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對取得品種權之種苗為下列行為:一、生產或繁殖。二、以繁殖為目的而調製。三、為銷售之要約。四、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五、輸出、入。六、為前五款之目的而持有。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利用該品種之種苗所得之收穫物,為前項各款之行為。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利用前項收穫物所得之直接加工物,為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但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植物物種為限。前二項權利之行使,以品種權人對第一項各款之行為,無合理行使權利之機會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