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成立之專戶(帳),應專款專用於下列業務:一、辦理本保險之理賠。二、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
- 第17條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之責任額度如下:一、保險人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八十五。二、再保險人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十五。本會必要時得依實際情…
- 第18條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含政府補助及農民自行負擔部分,全數撥入再保險人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
- 第19條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超過…
- 第20條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申請前條第二項專案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一個月內,由再保險人彙整,報本會審查。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保險專戶(…
- 第21條本會得依保險人或再保險人之需求,協助辦理本保險相關事宜。
- 第23條本會得派員檢查本保險業務及財務狀況,保險人、再保險人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得邀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本…
- 第24條本會得對於辦理本保險成績優良或業務推展有特殊貢獻者,予以獎勵。
- 第25條保險人或再保險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本會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得停止其辦理本保險業務,並以書面命其繳…
- 第26條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應敘明具體理由,並檢附業務移轉方案,保險人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本會核定…
- 第27條經本會公告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再保險人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應轉入本會指定之專戶或基金。
- 第2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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