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本會得派員檢查本保險業務及財務狀況,保險人、再保險人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得邀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本會所屬試驗改良場所、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專家學者組成查核小組,辦理前項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