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18條 法規: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18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含政府補助及農民自行負擔部分,全數撥入再保險人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賠款準備金。再保險人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彙整前項專戶管理及運用情形報本會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