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 第27條 法規:肥料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肥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27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前項經通知限期停止製造或輸入而不從者,得自通知之日起按日連續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