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 第25條 法規:肥料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肥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查驗及監督 第25條 經核准登記製造、輸入之肥料,經證實有危害土壤、植物或國民健康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肥料登記證。前項肥料之製造或輸入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處理方式及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