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 第18條 法規:肥料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肥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販賣 第18條 肥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一、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二、來源不明者。三、未依本法之規定包裝、標示者。四、品質不良者。前項第四款所稱品質不良,指不符合登記成分或依第四條所訂定公告之規格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