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12條 驗證機構對於其認證範圍、辦理驗證業務之地區、國家之部分驗證業務不能繼續經營時,應即以書面通知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於收到前項通知後,應減列該驗證機構不能經營部分,並換發認證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