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11條 驗證機構得就增加認證範圍、辦理驗證業務之地區、國家,向認證機構申請增列評鑑。認證機構對於前項之申請,經依增列評鑑程序審查合格者,應換發認證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