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構應敘明理由後駁回申請:一、申請驗證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之生產或製程未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
- 第9條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通過者,由驗證機構與申請者簽訂契約書,並就通過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按類別…
- 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相關資料申請變更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或主要管理者變更。…
- 第11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生產、製程或維持有機運作之系統變更時,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報請驗證機構審查。驗證機構就變更部分審…
- 第1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增加驗證部分檢附相關資料申請增項評鑑:一、增加驗證場區。二、增加驗證產品品項。前項增項評鑑通過者,…
- 第13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生產廠(場)遷移或增加驗證產品類別,應重新申請驗證。分裝或流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其廠(…
- 第15條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農產品經營業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申請展延;逾期申請展延…
- 第16條驗證機構對通過驗證產品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追蹤查驗。前項追蹤查驗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時得增加追蹤查驗次數。
- 第17條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驗證、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增項評鑑、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重新評鑑及前條所定追蹤查驗,準用第七條第一項之程序…
- 第18條驗證機構依據相關事證判斷經其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與驗證基準有不符之虞時,得於生產廠(場)逕行抽樣檢驗。前項抽…
- 第19條驗證機構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終止農產品經營業者驗證通過資格時,應通知主管機關。經驗證機構終止驗證者,六個月內不得再…
- 第20條驗證機構實施驗證、增項評鑑、重新評鑑、追蹤查驗或抽樣時,受檢查場所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應陪同檢查。驗證機構辦理前項工作後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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