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相關資料申請變更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
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或主要管理者變更。
二、減列驗證場區、驗證產品品項。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者,依原證有效期間換發證書。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1-1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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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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