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六章 其他管理事項 第25條 公糧業者違反契約約定者,應依契約約定方式負賠償責任。公糧業者逾期為前項之賠償時,應依契約約定另行計收懲罰性違約實物或折算違約金,其額度以應賠償數量或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