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對於其認證範圍之部分驗證業務有不能執行時,應以書面通知認證機構。
認證機構於收到前項通知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驗證機構不能執行部分之認證,並變更其認證範圍及配合換發認證證書。
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7-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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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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