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12條 法規: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12條 依本準則許可承受之耕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建檔列管,並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抽查或檢查;其結果應於每年年底前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前項定期抽查或檢查之作業流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