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中止或停止民間機構營運之一部,或終止投資契約之一部,並強制接管其一部營運者,就該強制接管部分與未受強制接管部分之資產及營運之配合,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由民間機構與接管人協議之;協議不成者,由主辦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者,由主管機關裁決之。
但主辦機關自任為接管人時,由主管機關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