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自前條第一項所定接管營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
接管人得僱用民間機構原為該營運所僱用之人員辦理營運。
有關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