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法規:民間參與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第11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強制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為維持營運不中斷,民間機構原僱用人員得由接管人繼續僱用,民間機構應為必要之協助。接管人依前項規定僱用原民間機構人員時,應承認其原有之工作年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