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 第3條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
- 第4條本場設下列課、室、分場、工作站:一、作物改良課。二、作物環境課。三、農業推廣課。四、秘書室。五、人事室。六、會計室。七、…
- 第5條作物改良課掌理下列事項:一、農作物育種與新品種示範及優良種苗繁殖。二、農作物栽培管理技術、應用生物技術、採後處理與加工技…
- 第6條作物環境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土壤資源管理調查、改良與農作物合理化施肥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二、微生物肥料與農業廢棄物利…
- 第7條農業推廣課掌理下列事項:一、農業推廣教育之研發及推廣。二、農業企業化經營與休閒農業之研發及推廣。三、農產品運銷技術之研發…
- 第8條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三、不屬其他各課、室事…
- 第9條人事室掌理本場人事事項。
- 第10條會計室掌理本場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11條嘉義分場掌理下列事項:一、水稻品種與栽培技術之改良及示範推廣。二、水稻種原蒐集保存及利用。三、水稻品質分析評定及生理研究…
- 第12條雲林分場掌理下列事項:一、花卉品種與栽培技術之改良及示範推廣。二、園藝種苗與育苗技術之改良及示範推廣。三、植物微體繁殖技…
- 第13條朴子分場掌理下列事項:一、玉米、雜糧作物品種與栽培技術之改良及示範推廣。二、玉米、雜糧作物種原引進、評估、保存及親本繁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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