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人事目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