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27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組織目 第三章 水利小組 第27條 水利小組得將區域內會員每十人至十二人或按灌溉小區編為一班,由小組長遴選班長一人報請農田水利會聘任,任期四年。班長為義務職,應協助小組長執行任務,並辦理會員與小組間聯絡事項,必要時,小組長得召開班長聯席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