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水利小組之任務如下:一、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維護、管理及修補。二、區域內用水之管理。三、協助工程用地之處理。四、區域內補給水路之設施。五、小給水路或補給水路分水門之管理。六、水利小組經費之經收及管理運用。七、其他水利業務之委辦或交辦事項。前項任務之執行,受農田水利會之監督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