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23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三章 水利小組 第23條 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為義務職,負責執行小組任務及小組會議決議事項。前項小組長,由小組內符合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具選舉權之會員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