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法規: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第三章 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第17條 負責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者,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利用時,應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並以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且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