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7條 法規: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七章 入國後之管理 第67條 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攜眷居留。但受聘僱期間在我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養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