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7條 法規: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三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第37條 雇主應自引進第二類外國人入國日或期滿續聘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負雇主責任。雇主未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款、第三十四條之三、前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逾期申請或申請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核發下列期間之聘僱許可:一、自外國人入國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二、自期滿續聘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